公司清偿组织的起源及形成

作者:涡阳县律师 时间:2024-04-01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关于公司清偿组织的起源及形成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清偿组织的起源及形成
公司清算组织的产生途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基于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所导致的清算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191条之规定,当公司因股东会之决议而解散时,必须在十五日内组建清算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清算组应由各股东成员组成;
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清算组则需经股东大会选定相关人员担任。
若公司未能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派合适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事宜。
法院收到该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对此予以受理,并及时指派清算组成员,以便能够迅速开展清算工作。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清算组织通常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种情况则发生在政府命令公司依法解散之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被国家相关部门宣布强制解散,就需要解散。
此时,清算组的构成人员将不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相关主管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组织股东进行再召集,
同时还需邀请相关机关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加入到清算小组中来。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充分体现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积极参与以及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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